《藝文中心場地租借辦法》
輔仁大學藝文中心之輔仁藝廊(藝術學院1樓)與藝文中心多功能展示空間(舒德樓3樓),即日起開放校內及校外單位租借場地,欲查詢租借檔期請洽02-2905-6492 藝文中心,詳細租借辦法與收費方式請參照「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」。
輔仁藝廊 (藝術學院1樓)
輔仁藝廊外展櫃A (藝術學院1樓)
輔仁藝廊外展櫃B (藝術學院1樓)
輔仁藝廊外展櫃C (藝術學院1樓)
輔仁藝廊外展櫃 右D左E (藝術學院1樓)
藝文中心多功能展示空間(舒德樓3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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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中心管理場地、設備充分使用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中心租借場地如下:
一、輔仁藝廊(藝術學院1樓)
二、藝文中心多功能展示空間(舒德樓3樓)
三、上述各場地收費標準請參照「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收費表」(附錄一)
第三條 各場地租借申請資格優先順序如下:
一、本中心主辦與合辦之活動
二、本校行政或教學單位之活動
三、本校學生社團之活動
四、本校校友、校際合作舉辦之活動
五、校外單位舉辦之活動
六、以上各類別租借順序,將依本單位確認受理申請案件之收件時間為參考依據,本中心保有最後仲裁權。
第四條 本中心提供之服務事項:
一、提供本校大門口電子牆刊登、校網頁刊登與海報張貼等活動宣傳之申請協助
二、提供本中心官網活動宣傳之刊登協助
三、其他事項得由雙方議定並另以合約規定
第二章申請規定
第一條 申請方式:填寫「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」(附錄二),併檢附活動計畫書一式兩份,紙本送件至本中心辦公室(舒德樓3樓)。
第二條 申請期限:除本中心主辦或合辦之活動,其他申請租借之時程(含進、撤場佈置作業)最多為期1個月,請預先來電確認開放租借空檔,如需延長租借時間,需另經本中心審核通過。
第三條 申請原則:符合藝文內涵之音樂、視覺藝術、表演藝術等展演、講座相關活動。
第四條 申請禁止事項:
一、違反國家政策、法令或社會善良風俗者。
二、使用事實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之行為。
三、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、建築物公共安全或設備有危害之虞者。
四、堆積或使用易燃、爆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。
五、有營利等商業行為者,需另經本中心審核通過。
六、前項各款規定如有違反者,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情節嚴重並通報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。
第五條 申請應配合事項:
一、有關活動策劃、布展、開幕活動、行銷(DM、海報、專刊)、活動期間現場工作暨服務人員、教育活動(教育訓練、導覽解說)及退場等相關事宜,概由申請單位負責。
二、租借本中心場地進行規劃,須與本中心進行使用與空間布置之討論,未經本中心同意,不得擅自施作改變現場配置。
三、申請單位如需架設或加裝設備,非屬原場地之常態用電,需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,並由本中心監督之;不得有阻礙大樓逃生動線與消防設施之使用,或危及大樓公共安全。
四、使用本中心場地不得於場地內使用電鋸、動火、噴漆、漿糊、貼紙、膠帶、鐵釘或圖釘等破壞場地內外牆面、地板及有關設施,有關場地安全及清潔維護,亦由申請單位負責。
五、租借本中心場地時,活動之秩序與使用音響時,應控制音量,不得妨礙其他教學與辦公環境。
六、借用場地既有相關空間及設備,未經同意不得擅將器材設備攜出場外。
七、有關活動與展覽作品之包裝、運送、保險需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;自身貴重物品、設備與資料應自行派員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,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。
八、申請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佩戴由本中心核發或核可之識別證。如有必要,申請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。
九、租借本中心場地期間之相關車輛進出校區,應依輔仁大學外來車輛停車收費管制作業規定提出申請及繳費,如有特殊情形由本中心審核另專案協助。
十、場地租借完畢,申請單位應先自行勘查相關器材設備無毀損、清潔且恢復場地原狀、並經本中心勘查確認後,始可離去。
十一、 申請單位如臨時不為使用時,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。租借期間如遇停電、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,致影響活動進行,將由本中心協調順延,本中心將保有最後決定權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十二、 若有違反場地申請相關之使用規定,妨礙公共安全與破壞本校場地設施時,本中心得隨時終止其合約。經限期改善而未者,得沒收保證金且1年內不受理該違規單位借用場地之申請,其所繳費亦不予退還單位得異議。
第三章租借約定與保證金支付方式
第一條 場地租借費用:
一、其標準請詳見本中心最新公告「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收費表」(附錄一),並需配合於活動舉辦前2個月完成繳費程序。
二、申請單位需將「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」(附錄二)交於本中心辦公室後,再依規定期限內持申請表至總務處出納組(野聲樓1樓)繳交保證金及場地租借費用。
第二條 保證金:
一、申請單位收到本中心場地租借申請核可通知後2周內,請至總務處出納組(野聲樓1樓)完成繳交該檔總計場地租借費用之10%予本中心作為保證金,逾期未繳交者本中心有權取消場地租借之申請。
二、申請單位於租借場地完畢撤場當日,經本中心勘查現場場地與設備確認無毀損後,可於7天內持「藝文中心場地租借保證金退還單」向總務處出納組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三、場地若有毀損、嚴重髒亂或違反申請使用相關規定,本中心得由保證金內扣除支付相關維修及清潔費用。保證金不足扣抵者,申請單位應於1個月內補足差額,逾期繳交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,悉依校相關規定理。
第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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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單下載(請雙面列印):
(1) 2016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(20160907更新)
(2) 2016輔仁大學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暨繳費單(20160907更新)